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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前沿】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税务尽职调查方法浅析

浏览量:239 发布时间:2023-10-31

按照《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国有企业股权投资项目应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如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的,应按照《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委第37号令)进行责任追究。由此可见,国有企业并购重组中的尽职调查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尽职调查又称谨慎性调查,是指投资人在与目标企业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后,经协商一致,对目标企业一切与投资有关的事项进行现场调查、资料分析的一系列活动。尽职调查主要包括法律、财务、业务及其他方面的尽职调查,其中税务尽职调查是财务尽职调查的重要方面,本文重点结合实际案例对国有企业并购重组中如何开展税务尽职调查进行阐述,突出重组税收政策分析与实际业务相结合的理念,达到依法合规进行重组税务规划,切实降低企业并购成本及有效防控税务风险的目的。

重组并购企业基本情况

本案例中,A公司和B公司同为甲国有企业控股的兄弟公司,两个公司的经营业务范围基本相同,股权结构相似,股东均为甲、乙、丙公司,两公司经营管辖地域存在明显差异。为响应国家持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行动方案,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充分谋求甲、乙公司经营协同效应和财务协同效应,增强公司更大区域竞争力和话语权,提升公司发展战略地位和治理能力,将由A公司吸收合并B公司,B公司资产、业务、人员整体并入A公司后,依法办理B公司注销登记,做大做强A公司,增强重组后A公司的整体抗风险能力,实现经营提质增效和可持续发展(见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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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尽职调查流程

要做好税务尽职调查,应充分结合企业重组并购方案和并购目的,首先,组建税务尽职调查小组(可自行组织团队或聘请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在对合并方和被合并方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拟定调查方案,明确调查方法、对象,任务目标和职责分工。

其次,按方案对合并方和被合并方历史沿改、管理模式、治理结构,资产(特别关注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负债、财务状况、纳税情况、主管税务机关、特殊经济业务事项等基本情况进行充分调研。

第三,税收政策梳理分析,对现行企业并购重组涉及的税收政策法规进行深入分析,分业务模式、税种进行详细分析。

第四,提出税务规划方案,结合企业并购实施方案等具体情况,提出并购重组税务合理化建议。

第五,税企沟通,就税务规划方案加强与税务机关沟通对接,获取其政策支持。

最后,出具税务尽职调查报告,阐明调查结果及最优方案。本案例重点对税收政策研判分析流程进行详细列示(见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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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形式及税收政策分析

税务层面界定的企业重组,主要是指企业除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经济结构模式或法律结构层级等重大改变的事项或交易行为,主要表现形式为债务重组、资产收购、企业简单法律形式改变、股权收购、合并、分立等方面。主要侧重于企业产权关系的改变,重点针对企业产权关系、股权结构和其他债务、资产、管理结构形式等所展开的改组、整合,从整体和战略上改善企业现有的经营管理状况,进而优化企业产权结构,增强企业竞争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继而实现资产资源优化配置和资本保值增值,有效推动企业创新升级和可持续发展。

企业重组涉及的主要税收政策及税种较多,尽职调查小组重点对相关税收政策进行了梳理,核心文件主要是财税〔2009〕59号、60号,财税〔2014〕109号,财税〔2016〕36号,财税〔2018〕17号(该文2021年第17号公告延期至2023年末),财税〔2003〕183号,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4号、2011年第13号、2013年第66号、2015年第40号公告等文件,涉及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如股权为自然人)、企业所得税等。不同的重组方式涉及的税收政策不尽相同,本文结合案例重点调查阐明企业合并分立税收政策规划,并购中常见的资产收购、股权收购、国有股权(资产)无偿划转等并购方式下的税收政策与合并分立之税收政策有大同小异之处,不再赘述。

企业合并分为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顾名思义,合并指由现有或新注册设立的企业(合并企业)收购或吸收现存被合并企业的整体资产和负债,被合并企业灭失的交易事项。企业分立分为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指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整体资产从分立企业中剥离转让给现有或新注册设立企业(分立企业)的交易事项(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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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通常,被合并企业的全部资产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作为应税销售额,缴纳增值税。被分立企业全部资产应按公允价值(被分立企业存续)或可变现价值(被分立企业注销)确认应税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中,对于符合财税〔2016〕36号文规定条件的,可免予缴纳增值税,主要是通过合并或分立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对于其中涉及的不动产、货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本案例为吸收合并,符合免税规定,不缴纳增值税。

2.印花税。合并或分立企业在合并过程中签订资产、股权转让协议时,应按照国家印花税法适用税目税率缴纳合同印花税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合并企业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应按照规定贴花。如符合财税〔2003〕183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相关规定的,可免缴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

3.土地增值税。被合并(分立)企业在企业合并(分立)过程中发生房地产权属变更至合并企业,应缴纳土地增值税。如符合财税〔2018〕57号文件规定的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条件,对原企业将国有房屋权属、土地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新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本案例原投资主体均存续,相关房屋、土地权属转移变更到B公司不缴缴土地增值税。

4.契税。合并(分立)方承受被合并(分立)方房屋土地的,应按规定税率缴纳契税。如符合财税〔2018〕17号文件原投资主体存续的条件,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本案例符合免税条件,不缴纳契税。

5.企业所得税。所得税的处理分为一般税务处理和特殊税务处理,一般税务处理方式下,转让方需确认股权转让所得,计入企业当年利润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满足财税〔2009〕59号文和财税〔2014〕109号文特殊税务处理条件的,可不确认股权转让损益,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般税务处理也称为应税处理,也就是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若有清算所得,应交纳企业所得税;同理,被分立企业全部资产按公允价值(被分立企业存续)或可变现价值(被分立企业注销)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分立企业与被分立企业的亏损不能相互结转弥补。合并或分立后资产计税基础发生改变,需要按公允价值(交易价格)确认。

特殊税务处理也称为免税处理,符合上述企业所得税特殊税务处理条件的,适用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合并或分立后资产计税基础不改变,均按原账面值确认。被合并企业的亏损可在剩余结转年限内,由合并企业每年按规定在计算限额内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止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形成税务规划方案

重组业务的复杂性决定其涉及的税务事项也较为复杂,尽职调查过程中要统筹规划,适时跟踪国家税收政策导向,分析既有吸收合并税务规划成功案例,思考最优税务规划路径,创造条件适用税收优惠政策,在满足原投资主体不变等条件下充分利用企业合并所得税、增值税、契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降低重组环节税负,依法合规减轻企业税收负担,获得节税效益,降低税务风险和改革成本。

规划方案一(免税方案):通过税务尽职调查及相关税收政策分析,本案例中,A、B公司股东结构一致,吸收合并后投资主体不变,合并具有商业实质,合并协议明确合并后不改变公司经营活动实质,股东承诺连续12个月不转让所持有股权,符合特殊税务重组条件,可适用企业所得税免税重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B公司以账面价值并入A公司,相关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不发生改变,资产折旧基数不变,税务规划路径方案清晰,但仍需加强与税务部门沟通确认税务规划方案的合规性和可行性,并由重组主导方先行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当事各方取得税务机关受理主导方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表后,及时进行免税备案申报。

规划方案二(应税方案):本案例在前期两公司基本情况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A、B两公司近5年连续亏损,且未弥补的亏损数额较大,在增值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的规划方面与方案一保持一致,但是否选择企业所得税免税备案值得进一步探究。究其原因,主要是A、B两公司连续亏损且数额较大,如果按方案一选择企业所得税特殊税务处理方式,B公司按账面价值并入A公司,不确认资产转让收益,后续资产折旧将维持不变,如果合并后公司经营协同效应明显,经营状况持续改善由亏损转为盈利,资产折旧抵税作用与合并前无差异,企业将缴纳较多的企业所得税。在此种情况下,如果放弃所得税免税重组政策,将会对公司产生更有利的影响,主要是B公司可以公允价值(评估价值)将相关资产、负债并入A公司,其将确认资产转让所得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因其长期亏损且未弥补亏损金额较大,即使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收益,也不会实际产生应纳税所得额,不会导致企业实际流出资金缴纳所得税,因公司的未弥补亏损额可5年(延期后8年)内税前弥补,超过5年只能税后弥补,将发挥不了抵税作用。

方案比选:如果选择一般税务处理,B公司确认资产转让收益,并入A公司后,其资产负债将按公允价值(评估价值)作为计税基础,后续计提折旧的基础将增加,每年折旧额将加大,如果合并后A公司盈利,折旧的抵税效应明显,可减少公司以后年度所得税,为公司发展增强后劲。在此种情况下,B公司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收益,因其有大量未弥补亏损不会增加企业所得税负,却能增加A公司企业所得税前折旧抵扣金额,节约更多的企业所得税,产生财务协同效应。此外,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计税基础也将有助于降低公司资产负债率,增强公司融资能力。

综上,在税务尽职调查过程中,需要结合重组公司具体情况及发展预期进行规划方案比选,详细分析企业所得税免税重组及应税重组对公司现金流、税负、资产质量、偿债能力、融资信用、税务风险等多维度带来的影响,最终选择适合公司长远发展的优化方案,充分发挥税务尽职调查的作用。

当然,在国有企业重组并购税务尽职调查过程中,除了对各种适用税收政策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外,还要对两公司不同税务管理架构形式,特殊业务事项处理方式等税收差异及协同方面进行详细调查研究,提出可行性优化建议。但最终不管选择哪种模式及税务规划方案,都要在与各股东方搭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与主管税务部门进行充分有效沟通,取得税务部门政策支持和确认,以更好地把控实际操作中的税务风险。

结 语

国有企业合并重组过程中,如何结合重组并购方案和实施推进流程,在对企业基本情况进行详细调研的基础上做好税务尽职调查,加强税收政策分析研判、税务风险识别和防范应对,用好用足国家税收优惠,依法合规开展税务规划,选择适合企业发展的最优方案,将有效降低国有企业重组改革成本,提高税务管理和经营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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